【检察官说法】公共停车坪发生车祸依然属于交通肇事范围
2019-09-29 08:55:30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admin | 作者:龚玲         

岳塘新闻网9月28日讯(通讯员:龚玲)近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

经审查,2019年8月25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并饮酒,之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湘潭市“潮人酒吧”停车坪内往体育中心南门方向行驶途中,遇醉酒后躺在体育中心广场停车坪内的被害人,谢某某在事发地段路面继而碾压驶过,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25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76.3mg/100m1。2019年9月4 日,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检察官龚玲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发生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范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嫌疑人谢继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无证驾驶并酒后驾车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检察官提醒,无论是在哪里行车都要规范,否则最后可能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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